一、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管所分所窗口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证管理窗口办理。
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5、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6、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7、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驾驶证降级换证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